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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2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060

 甘地税发〔200947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政策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政策的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教育行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劳务,是指包括公办和民办的学历教育、养育服务和其他教育劳务。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提供教育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育劳务属于营业税“文化体育业”征税范围,适用税率为3%

 

第四条 教育劳务营业税应纳税额=应纳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第五条 教育劳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税收入款项的当天。

 

第六条 教育劳务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免)税。

 

第七条 下列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二)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三)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

 

(四)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需全部归学校所有)。

 

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开具、管理。

 

第八条 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第九条 享受教育劳务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不得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学历教育

 

第十条 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第十一条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

 

第十二条 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等收入。

 

第十三条 免征营业税的学历教育劳务收入,其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各级物价管理部门收费批准文件上标明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及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的赞助费、借读费等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第十五条 学历教育劳务收入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时,须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递交办理免税手续的书面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三)招生计划文件复印件;

 

(四)《教育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养育服务

 

第十六条 养育服务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第十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含学前教育)。

 

第十八条 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第十九条 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第二十条 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其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及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所取得的收入、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第二十二条 养育服务收入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时,须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递交办理免税手续的书面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核发的《办园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办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物价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民办性质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备案资料及公示材料的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主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要求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举办培训班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税务登记,定期申报纳税。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主管机关要按学历教育、养育服务和其他教育劳务建立征管台帐,分别核算应税和免税项目。

 

第二十五条 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举办培训班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应税收入,均应使用和开具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发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大对各类教育机构的税法宣传力度,使各类教育机构熟悉有关税收政策,真正认识到依法纳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主动与财政、物价、教育等部门联系,加强涉税信息传递和沟通,及时掌握各类教育机构的动态税源信息,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机制。

 

第二十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教育劳务营业税收入分析报告制度。每年7月份和次年2月份,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要向省局上报本地区教育劳务税收管理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 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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