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纳税指南 > 税案分析 更多菜单 Menu

某水泥生产企业虚增成本少列收入偷税案

发布时间:2009-08-1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620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8年,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根据该县地方税务局年初水泥生产行业专项检查计划安排,对该县某水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水泥厂)2006-2007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税务专项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身为该县水泥厂(属国有企业),由于原水泥厂无法经营而破产,于200311月,以194万元的价格整体拍卖给吴某。吴某于20052月成立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吴某,财务负责人李某,注册资本100万元,主营水泥制造销售;水泥制品、五金、建材零售,2006年在册职工85人,2007年在册职工85人。2006年主营业务收入6439613.62元,利润总额-672844.82元,2007年主营业务收入7247920.04元,利润总额-461150.54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外围调查,从“调拨单”发现重要线索

稽查人员下发查前告知书及检查通知书后,经过两天的进场查看帐簿,稽查人员发现该水泥厂两年销售水泥的平均价格都低于同地区同期同行业平均水平,且两年都严重亏损。该水泥厂是该县唯一的水泥生产销售企业,随着经济的发展,进两年该县一直在发展城市建设,水泥行业也随之兴旺起来,“怎么会两年都亏损这么多?”,会计给稽查人员的回答却是“临县地区也有生产水泥的企业,大部分工程项目所用的水泥都是从外调运过来的,我们生意不好做。”带着疑问想继续看帐,会计就以各种理由推迟,如:出差在外、送小孩去读大学等等。检查人员考虑到就帐查帐已经很难进行,于是马上改变思路,确定了“扫清外围,突破中心”的办案思路,在会计推迟检查的这段时间内,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与该水泥厂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部门进行外围取证,待获取足够证据后,再与水泥厂财务人员正面接触。

 

稽查人员分组走访与该水泥厂有相关联系的部门。由于水泥生产耗用的电力比较稳定,变动幅度不应超过10%,一组检查人员来到该县电力公司,抽查该水泥厂2007年用电度数为4257900度,以0.561/度计算,全年电费2388681.90元,费用明细帐电费2758628.50元,费用明细帐中的电费明显大于在电力公司统计的电费数据,相差369946.60元。“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大的差距?”这使得稽查人员警觉起来。

 

而此时,另一小组检查人却在国税局发现了个重大疑点。该水泥厂2006年用票1000份,开票金额4118881.12元,2007年用票1000份,开票金额6278070.42元,远远小于已入帐的收入,也就是说按照报表上的销售收入两年13687533.66元还有3290582.12元没有开票。

 

围绕案情和线索,稽查人员又多次冒充购买者,直接进入生产车间、仓库保管部门,通过与车间工人及保管人员聊天,了解了企业的整个生产销售流程,并翻阅了两年原材料、产成品的入库、出库单据。稽查人员发现了入帐的水泥调拨单与从仓库保管员手中得到的水泥调拨单的颜色、版式、印刷质量存在明显的不同,而且通过核对入帐的调拨单,发现有明显的跳号现象。稽查人员试统计了2007年一月的水泥调拨情况,入帐收入为510202.35元,而仓库保管员手中的调拨收入为586545.84元,远远多于入帐收入76343.49元,稽查人员推断这很有可能就是公司记录帐外收入的原始凭证,但要证明这一点还需要更加直接、有利的证据。

 

(二)分析财务资料,比对各项指标

当我们掌握了这第一手资料后,随即拿出几天外调收集的数据,迅速与水泥厂财务负责人李某联系,要求提供正式的完整的水泥调拨单,他们却以只有一种版式的调拨单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稽查人员再次核对财务资料又相继发现以下疑点:

 

1.通过查实收资本和短期借款,发现该公司2006年入股1010000.00元,2007年入股2802000.00元,不仅用实收资本科目,还用短期借款来筹集资金,在“财务费用”科目中两年里未反映支付给员工集资利息支出,在成本费用中也未列支员工集资分红。当询问企业财务人员时,企业财务人员马上警觉起来,慌忙解释说:“银行不给贷款,企业急需要流动资金,为了维持企业正常的经营,发动部分员工集资,由于企业困难两年来未支付利息给员工。”

 

2.年末估价入帐,虚增成本。200613117#凭证,估价入帐材料793781.36元,20071259#凭证,估价入帐材料598664.70元,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476[94]财会字第3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购入材料因未收到发票帐单而于月终暂估入帐的,可只估计材料成本,不需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帐,财务会计制度虽然承认存在材料估价的实际情况,但也应当月底冲销。水泥厂用年末估价入帐虚增了成本。

 

(三)正面交锋,偷税案水落石出

当该水泥厂的法人代表吴某得知稽查人员在查帐时,马上从外地赶回来,拍起桌子向检查人员质问:“这里这么多企业,为什么单单查我?我可是混过黑社会的,什么场面没见过,把老子逼急了,你们也别想好过。”,他愤怒的表示对此次检查不理解,在出示的大量证据面前,照样百般狡辩、拒不承认。检查组面临很大压力。稽查人员多次对纳税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法,向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摆明了该单位存在的两个严重问题:虚增成本、少计收入,并告知其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抓住了要害。在大量证据面前,其法人代表的心理防线终于被突破,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并提供该公司帐外经营业务的帐簿、凭证,同时表示愿意拿出分红明细单出来。

 

通过进一步审查,稽查人员发现不同版式的调拨单,正是该公司正在使用而未及时收存的帐外帐调拨单,同帐外帐的仓库保管帐数完全一致,一系列相关证据形成了完成的证据链条,案件成功告破。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该水泥厂通过设置帐外帐,隐瞒一部分销售收入,并对原材料进行估价入帐没有冲回来而虚增了成本。2006年隐匿销售收入68万元,虚增成本80万元;2007年隐匿销售收入76万元,虚增成本96万元。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少列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定性为偷税,追缴地方各税123万元,并处少缴税款1倍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少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和体会

此案从稽查人员看似偶然的得到一条消息入手,通过从外到内逐渐深入的检查,揭穿一个企业的偷税事实。偶然中有必然,该案的查处,对拓展稽查工作的思路、方法,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都有许多启示:

 

1.对帐外经营的检查,必须有的放矢

一要准确掌握查前信息,注重收集和综合分析被查企业相关信息,准备充分,针对行业特点等寻找切入点和突破口;二要准确收集各种证据,在企业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时,可以换种方式去查看仓库明细帐、出入库单、车间生产统计资料、销售部门销售统计资料等全面收集,从中发现线索与证据。三要注意取证过程中做耐心细致的宣传说服工作,否则案件的查处就会半途而废。

2.对帐外经营的检查,必须注重策略

要注重办案策略,养成透过现象看本质、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工作思路和方法。 要注重取证的方法,不能简单的就帐查帐。本案中企业会计人员多次拒绝检查,如果稽查人员不马上转变工作思路,开展秘密调查。推算出大体销售金额,而只单纯分析财务资料,可能就会被企业已主动申报收入的假象所迷惑。本案的查处说明。检查中工作要细,抓住蛛丝马迹不放手,不要轻易被假象所迷惑,小线索可能恰恰隐藏着重大违法事实。

 

(二)工作建议

1.建议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经常深入企业了解生产规模、经营状况,注重与同行业相同规模企业横向比较,通过计算“投入产出率”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根据其生产规模、耗用原材料、动力、辅助材料及人工成本等多向指标进行成本与产出的比率分析,及时发现偷税迹象。

2.加强部门协作,坚持联合办案制度

一是要强化税务系统内部征、管]查联动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合力。二是加强与国税稽查部门的协作与配合,逐步建立重大案件联合检查、复杂案件会审、典型案件定期交流分析。三是要建立税警之间稳定、紧密的合作机制,发挥各自优势,突破地税稽查调查取证这一难题,力求案件查深查透。

3.加大税收宣传力度。通过此次检查,我们发现有很大一部分纳税人对税收工作还是存在着不理解、不支持的态度。这就需要我们一是加大税收宣传力度,让纳税人知道税收的真正涵义以及因少缴税收可能导致的风险;二是可以定期对单位财务人员进行税收业务培训,及时更新、掌握税收政策;三是可以组织税收业务能手下到企业,与纳税人面对面的沟通、交流、手把手的解决纳税人的问题。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4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