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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上半年主要税收法规汇集——国际税收及大企业税收类

发布时间:2009-07-2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419

 

 

  二十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发布(国税发〔20092号,200918日)

  自200811日起,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事项实行特别纳税调整管理。

  二十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管理(国税发〔20093号,200919日)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十三、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2009120日)

  自200931日起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二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帮助大企业防控税务风险(国税发〔200990号,200955日)

  为了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及纳税服务工作,指导大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重点从总则、税务风险管理组织、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信息与沟通、监督和改进等六个方面规范大企业事前税务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帮助大企业防控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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