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纳税指南 > 税收筹划 更多菜单 Menu

“提供人员”劳务与“提供服务”劳务营业税征税原则探讨

发布时间:2009-07-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048

 

  近日,某地税务机关的一起税企争议再次引起了我们对于劳务公司营业税征税原则的关注。

 

  某世界500强企业在中国建立了一家合资工厂。根据合资协议的规定,合资企业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由该外国企业直接派遣。根据双方派遣协议的规定,合资公司按派遣员工的数量,每年支付外国企业一定得费用。这些派遣员工的相关工资发放事宜由外国公司负责。当合资企业按合同规定向外国企业支付这笔派遣费用时,企业和税务机关发生了争议。税务机关认为,这种形式应认定为外国企业为合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因此,合资企业支付的费用应全额征收营业税。而企业则认为,员工虽然由外国企业派遣,但是到合资企业担任具体的管理职位,在工作期间受合资企业支配,代表合资企业对外提供服务,因此应认定为实质雇佣关系在合资企业。由于这些员工只是暂时在合资企业工作,他们在其本国的社会保险事项还需要外国企业办理。因此,方便的角度考虑,本应由合资企业直接支付的工资费用就先支付给了外国公司,由外国公司代发,而不是外国公司在为合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因此,外国公司认为他们取得的款项应按劳务公司的方法来征收营业税,即按其取得的收入扣除为员工支付的工资和保险费用后,有余额才征收营业税。

 

  上面这个案例中反映的问题在我们的税收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虽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对于劳务公司营业税差额征税做出了规定,但是,该文件并没有对劳务公司给出明确的定义,实践中也就产生了不少争议。下面我们还可以看一些比较

 

典型的案例:

 

  1、很多大型企业搞财务派遣制度。集团下面的子公司的财务经理由总部派遣。这些财务经理的劳动关系在总部,只是由总部派遣到下属企业任职。下属企业每年就派遣人员向总部支付费用,派遣人员工资事宜由总部办理。对这种形式的财务派遣能否享受劳务公司差额征税的规定。

 

  2、部分大型酒店搞管理层服务整体外包。一些大型五星级酒店将酒店管理服务统一外包给专业的酒店管理服务公司,由这些服务公司派遣员工到酒店担任管理职务。酒店同服务公司签订管理服务外包协议,约定业绩考核和费用支付办法。对这种酒店服务公司提供外包管理服务取得的服务费能否按劳务公司享受差额征税。

 

  3、各地公安部门设立的保安公司,提供保安培训和派遣服务。保安公司根据厂矿企业要求,派遣保安到厂矿企业工作。对于保安公司派遣保安从厂矿企业取得的收入能否按劳务公司享受差额征税。

 

    当然,实践中的各种形式还很多。而争议的实质就在于对劳务公司的判定上是从名义上判定还是从实质上判定。如果从名义上判定,则只有在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必须有从事劳务派遣或劳务中介业务的内容且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公司才能享受劳务公司差额征税的待遇。而从实质上判定就是,只要具体的操作模式在本质上符合劳务公司的特征,都可以享受劳务公司营业税差额征税的待遇。

 

    我们认为,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和发展,我们应对劳务公司差额征税应采取实质判定的原则。而从实质判定原则出发,就是要求我们在营业税法理的角度要区分以下两种形式的劳务行为:

 

    1、“提供员工”劳务(The supply of staff:“提供员工”劳务是指一家公司将和自己签订有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另一家公司的要求,派遣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在派遣期间,该员工直接受由被派遣单位支配,在被派遣单位的安排下进行工作。

 

   2、“提供服务”劳务(The supply of services):“提供服务”劳务是指一家公司根据和另一家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的规定,派遣和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到另一家公司完成服务合同规定的劳务。服务期间,员工仍在派遣单位的支配下进行工作。

 

    在税收实践中,我们在营业税上应将这两种形式的劳务进行区别,从而对其确定不同的营业税征税方法。

 

    对于“提供员工”劳务和“提供服务”劳务在具体判定中可以采用如下原则:

   

     1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是在派遣单位的支配下工作还是在被派遣单位的支配下工作。

 

     2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从事工作所需要的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劳动保护措施是由派遣单位提供还是被派遣单位提供。

 

     3对于派遣人员在派遣工作期间形成的劳动成果是由派遣单位承担相关质量责任还是被派遣单位承担相关质量责任。

 

    如果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是在被派遣单位的支配下工作,工作所需要的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劳动保护措施由被派遣单位提供,且由被派遣单位对派遣人员工作期间劳动成果的质量承担责任,则我们应认定为派遣单位提供的是“提供员工”劳务。反之,如果不符合上面任何一个条件的,我们应认定为派遣单位提供的是“提供服务”劳务

 

    对于“提供员工”劳务行为,我们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差额征收营业税,即按派遣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派遣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工资和各项保险费用的余额缴纳营业税。而对于“提供服务”劳务,我们则要看派遣单位提供劳务的具体性质,对照营业税相关法规,确定对应的税目后按派遣单位取得的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4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