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从政策上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甘肃省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调到最高档,即销售货物月销售额为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为3000元、按次(日)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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