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政策 更多菜单 Menu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发布时间:2009-05-2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436

 

一、业务概述

 

为了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如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中国居民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一)需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二)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可能或已经导致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三)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四)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的;?

(五)对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的认定,以及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六)在税收协定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了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其他问题;?(七)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2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在下达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第一次征税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过初步审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

1)审核《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符合条件的出具《文书受理回执单》给纳税人;

3)纳税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的,将《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传递至下一环节。

 

(二)后续管理

1.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经过初步审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

2.总局审理后,对具备相互协商条件的,与有关缔约对方主管当局进行相互协商;对完全不具备相互协商条件的,以书面形式经受理申请机关告知申请者;对不完全具备相互协商条件,但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可以进行相互协商的,总局通过受理申请机关与申请者联系。

对于紧迫案件,总局可以直接与申请者联系。

3.相互协商结束后,总局在《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上签署协商结果,将《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一份经受理申请机关返还申请者,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