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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缪慧频与网友在线交流

发布时间:2009-05-0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749

 

2008425930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缪慧频将作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网友在线交流。

 

[ 缪慧频 ]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11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对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的预缴问题在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作了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据实预缴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产品的预售收入要按照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的预计利润率标准计算出预缴利润并入利润总额预缴。

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采取据实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是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计算确定的,利润总额中已经扣除了企业的期间费用和税金,因此,国税函[2008]299号与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是一致的。[  2008-04-25 11:16:31  ]

 

[ 网友1377 ]  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2008年度执行15%税率还是18%过渡税率?谢谢![  2008-04-25 11:17:33  ] 

 

[ 缪慧频 ]  按照《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明确规定,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有关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2008年度至有关政策执行到期之前的税率,都应执行15%的税率。该项政策执行期满后,国务院将另行研究制定。[  2008-04-25 11:17:33  ] 

 

 [ 网友1169 ]  请问07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什么时间截止?我市一家内资企业.[  2008-04-25 11:18:32  ] 

 

[ 缪慧频 ]  5月底。[  2008-04-25 11:18:32  ]

 

[ 司长好 ]  你好,新企业所得税已经开始实行,那么原来社会团体适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是否继续执行?[  2008-04-25 11:23:48  ] 

 

[ 缪慧频 ]  在新的规定出台以前,有关征收管理规定继续执行,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除外。[  2008-04-25 11:23:48  ]

 

[ 司长好 ]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中规定,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公式为=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则若分支机构发生的营业收入合并总公司一并确认,发票也统一由总公司开具,分支机构就不会再确认收入,那还适用于此公式吗?计算出各分支机构分摊的税款比例就不等于1了。[  2008-04-25 11:27:20  ]

 

[ 缪慧频 ]  应由总公司按各分公司完成的业务将收入归属于各分支机构。[  2008-04-25 11:27:20  ] 

 

[ wangj0714@163.com ]  2007年及以前,本集团有一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内、不在同一城市(但未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分支机构、总机构分别向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未获准汇总申报),针对这种情况是否自200811起,本公司可以申请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理由拒绝吗?[  2008-04-25 11:27:58  ] 

 

[ 缪慧频 ]  未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由省内税务机关决定。[  2008-04-25 11:27:58  ]

 

[ 励贺林 ]  尊敬的缪慧频司长,新法执行后,关于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即国税函发[1997]2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还有效力吗?  在国税总局下发新的规则之前,企业发生该类业务如何遵从?多谢。励贺林[  2008-04-25 11:29:21  ]

 

[ 缪慧频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问题,我们在1997年曾做过规定,对集团内部股权转让,允许按成本转让。新税法实施后,原则上,以前根据老税法做出的规定,均不得继续执行。我们已注意到许多人关注这个问题,正在组织有关人员抓紧研究,相信很快会出台一个明确规定。至于在规定出台之前已经发生的案例,可向当地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先协商一个处理办法,待规定出台后,再按规定进行调整处理。[  2008-04-25 11:29:21  ] 

 

[ 网友1363 ]  新的所得税法依据权责发生制,那企业计提的的各项资产准备是否可以全部税前扣除。[  2008-04-25 11:30:04  ] 

 

[ 缪慧频 ]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坚持据实扣除原则,原则上企业计提的各项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考虑到有些行业、项目的风险较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7项以及实施条例第55条作了例外规定,明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行业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正在积极研究,特殊行业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和具体管理办法。[  2008-04-25 11:30:04  ]  

 

[ 网友1178 ]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九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请问司长二级及三级分支机构是由企业自行划分还是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划分?若企业自行划分的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分支机构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其企业所得税是否也应在本地进行预缴?[  2008-04-25 11:31:05  ] 

 

[ 缪慧频 ]  二级及三级分支机构是由企业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实。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缴纳。[  2008-04-25 11:31:05  ] 

 

[ 网友1348 ]  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请问,如果理解以上机构、场所?[  2008-04-25 11:40:14  ]

 

 

 [ 缪慧频 ]  这里所说的机构、场所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理解。税法第26条第3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给予免税需满足两项条件:一是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实际联系按照条例第8条判定,也就是说必须拥有实质性的股权;二是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008-04-25 11:40:14  ] 

 

[ 主持人 ]  由于时间关系,本次访谈到此结束。谢谢缪司长作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也感谢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  2008-04-25 11:4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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