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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备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审核

发布时间:2009-04-2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650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审核

 

  (一)征税范围的审核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确定的审核

 

  2.增值税征税范围审核的基本内容

 

  (1)应税货物范围的审核要点

 

  (2)应税劳务范围的审查要点

 

  注意: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二)销项税额的审查

 

  1.销售额审核要点

 

  (1)结算方式的审核

 

  注意:委托代销结算方式的新规定。

 

  (2)应税销售额的审核

 

  ①价外费用:不符合代垫运费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装卸费、货款违约金、罚款等。

 

  ②销售残次品(废品)、半残品、副产品和下脚料、边角料等取得的收入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

 

  ③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注意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认应税销售额。

 

  ⑤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

 

  三是重点审核企业的销售货物中的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发票上注明。

 

  ⑥逾期包装物押金的账款处理

 

  错误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贷:营业外收入

 

  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以及集体福利等方面

 

  应按规定视同销售并将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

 

  以物易物,以物抵债

 

  注意:按新准则规定符合相关条件应按公允价值做正常的购销处理。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

 

  2.适用税率审核要点

 

  注意13%税率和17%税率的范围是否正确。

 

  (三)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审查

 

  自20021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四)进项税额的审查要点

 

  (1)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合法有效。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注意销售产品时运费由销售方负担也可以抵扣。但运费发票必须是开给销货方的发票原件。

 

  正确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注意2003121日起,运费发票比对相符,才可以抵扣。

 

  (3)进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取得完税凭证,并按税法规定进行税款抵扣。

 

  注意200421日起,海关完税凭证比对相符,才可以抵扣。

 

  (5)自20015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200421日起,废旧物资发票比对相符,才可以抵扣。

 

  (6)对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是否在取得红字专用发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2.进项税额结转的审核要点。

 

  3.进项税额转出的审核要点。(5点)

 

  (5)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和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销售返还进项税额转出的审查要点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5.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审核要点

 

  自20033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对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企业,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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