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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应税行为的折扣额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09-03-3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730

 

 

  我是一家宾馆,某单位在我宾馆搞活动,我宾馆消费满一定的数额可优惠5%,请问,优惠的部分是否可以在营业额中扣除?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提示:原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此次修改《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其列入该细则中。便于纳税人统一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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