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97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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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以轻烃为原料加工生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7〕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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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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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石油与天然气在物理性质上是不同的两种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文件规定,利用天然气分离的混合轻烃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暂不征收消费税。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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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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