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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所得税新31号文出台

发布时间:2009-03-2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991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已于36成文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在对以前年度相关法规进行兼收并蓄的同时,因地制宜,重新调整和整合了一些重点条目,进一步规范了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涉税相关业务的实务处理。

 

“办法”有机结合200631号文件等法规的有关内容,对“核定征收”、“预缴”、“计税毛利率”、“委‘外’销售佣金”和征纳双方分歧严重的“预提费用”等问题都明确了确定标准和执行办法。

 

  “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该文件自200811日起执行。这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房地产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务必要按“办法”规定的方法及要求,计算预售收入应税的预计毛利额,再合并计算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此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务工作过程中要注意该文与原来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尤其是发生重要变化的部分,应更加谨慎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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