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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执行口径

发布时间:2009-03-1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235

 

    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税务总局决定自200941起在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并于日前下发通知,明确相关执行口径。

 

 

  对海关缴款书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是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举措。为此,税务总局在《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中明确,自200941日起,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应在 “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同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一窗式”比对项目也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规定有:自200941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8栏;自200951日起,海关缴款书“一窗式”比对项目调整为: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税额。

 

 

  税务总局同时明确,自20095月起,试点地区不再通过FTP上报海关缴款书第一联数据。自20097月起,税务总局不再通过FTP下发试点地区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

 

   相关链接:《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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