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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增值税 中矿联呼吁改革矿业税收体制

发布时间:2005-05-2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侯利红 来源:www.ctaxnews.com.cn 阅读数:1727
      
   截至22日,河北承德“5.19”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已造成40人死亡,仍有10人下落不明。而在第一季度,全国仅煤矿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竟已高达千人以上。
  当前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严峻到令人吃惊,中国矿业联合会(下称“中矿联”)呼吁,“增值税由消费型转为生产型应把矿山企业包括在内”,以利于矿山企业在逐步还清安全欠账的同时,积极更新设备,提高矿山企业的装备标准和装备水平。
  中矿联副会长王燕国建议我国应把矿业和农业并归为第一产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矿业的身份一旦由第二跃居第一,其相关的税收政策也会随之发生改变。
  “把矿业作为一般加工产业(二次产业)征收增值税,意味着纳税基数大。”国土资源部开发司司长贾其海解释说,矿业不需购进许多原材料就可生产,最终在征税时其增值部分几乎相当于最终销售额,当然数字大;而一般加工产业中,可能原材料价钱就占到销售额的60%乃至80%,增值的部分少,纳税基数小。
  “国家征收矿山企业的增值税太多。”生产铁精粉的民营企业——北京华夏建龙矿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苑占永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种征税体制已经不适应走向市场的矿山企业,应该改革。
  苑占永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一般矿业需要交纳的税种中最主要的有增值税(10%以上)、资源税(原矿4.8元/吨,铁精粉10多元/吨)以及资源补偿费(占销售收入的3%)。而对加工产业和矿山企业采取同样标准征收增值税,矿山企业无疑“吃亏了”。矿山企业需交纳的增值税就远远高于加工产业。
  国土资源部经济研究院邹永生介绍说,国外的矿山企业在产业定位时不像我国实行“三元产业划分”,比如,加拿大是根据矿业产值在当地经济发展中的比重、就业安置等方面给予综合测评,如果地位重要则政府给予更多财政支持和其他优惠政策。而我国当初在计划经济时代将矿业划归为第二产业,因为资源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业应该为国家多作贡献,所以征收的税额较高;现在企业逐渐放开实行公司制,而整个矿业的税收体制并没有跟着改变。目前国家正在修编新的《矿产资源法》,许多专家针对税收体制明确地提出自己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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