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税务师事务所自愿受理为前提。企业单位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委托代理意向后,应积极与企业有关人员取得联系,了解委托意图,需办理的业务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长。
1-2、所长应及时派人对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事项进行了解。重点应了解委托人的生产经营、销售、纳税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等情况,并填制《委托人基本情况表》(表样附后)。经过了解,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接受委托:
(一)委托的税务代理事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委托人能全面、真实地提供税务代理工作所需要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有关的数据、财务账册及文件资料;
(三)税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事项具备相应的承办能力。
1-3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协商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协议代理费低于标准或高于标准20%的,报经所长同意。协商内容包括:委托代理项目和范围、委托代理的方式、委托代理的期限、双方的义务及责任、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1-4在商一致的基础上,从办公室领取税务代理协议书,办公室对领出的协议书进行编号登记(协议登记簿样式附后)。代理人员签定协议书一式三份,委托人盖章后,全部退回。
1-5、协议签定后,到办公室加盖公章并销号,自留一份,退经办人二份,其中一份经办人留存,一份退回委托人。
1-6、办公室接到返回的协议书后次日以前录入《客户管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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