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经济结构健康发展,节约资源,国家对2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分类整合,3项税收优惠政策于2008年底到期:一是2008年7月1日起立窑法生产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是符合规定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三是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政策;县及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于2008年底到期。
对2008年底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延长期限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恢复征税。
经统计分析,上述5项政策的调整涉及全省441户企业,与2008年同期相比,2009年1-2月增加税收收入971万元。其中53户立窑水泥企业增税896万元,80户新华书店增税53万元,66户民族贸易企业增税11万元,234户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增税10万元,8户三剩物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增税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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