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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正会同多部门研究制定房地产税收新政具体操作办法

发布时间:2005-05-1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经济参考报 来源:www.ctaxnews.com.cn 阅读数:180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下发后,引来市场各方强烈关注。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了有关房地产税收政策调整的原因及调整情况。并透露,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会同建设部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在1999年和2003年,为了贯彻国家积极的财政政策,鼓励房地产业的发展,对个人购买住房又对外销售的制定了几项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营业税方面,1999年规定,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2003年又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土地增值税方面,1999年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方面,1999年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契税方面,1999年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印花税方面,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商品房销售按销售额的万分之五对买卖双方征收印花税。
  税务总局认为,这些优惠政策在国民经济处在内需不足的时期,和其他宏观调控政策相配合发挥了预期的作用,房地产业(包括住宅)已走出内需不足的阴影,发展速度加快。
  今年以来,国家对房地产业中住宅业的形势进行了分析,总体来说,住宅业呈现了一定程度的过热局面,普通住宅供给尤其不足,房地产开发商已经销售的住宅中空置率相对较高,表现出这些已经销售的住宅中商业性购买比重较高,消费性购买比重较低。住宅价格上升趋势过快。这些均说明在住宅业已经出现了一定的泡沫。调整住宅业的宏观调控政策势在必行。
  于是,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家对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做了调整。
  一是为了体现对商业性买卖和消费性买卖的区别,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不再享受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而恢复为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为了防止炒卖普通住宅,损害广大群众对普通住宅的消费性需求,对这种销售行为的营业税政策不再区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二是对于个人购买住房超过两年转手交易的,为了体现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别,凡普通住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非普通住宅则只能继续享受按售房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这位负责人特别强调,现行对个人销售住宅的优惠政策在这次调整中只调整了营业税。而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印花税目前对此没有优惠政策,这次调整中也维持不变。
  有关部门将密切关注政策落实的效果,定期对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估。
  这位负责人说,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宅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对于违法给予税收优惠,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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