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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继续实施税费优惠政策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

发布时间:2009-01-1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网 阅读数:1186

 

        为了让更多低收入群体“居有其所”,财政部近日表示,2009年将继续实施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2008年四季度,中央出台的扩大内需十项措施中明确提出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

  2009年是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关键一年。《意见》提出,中央将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资支持力度,对中西部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各地还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经济适用房供给。为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还将开展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建设的试点。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获悉,2009年财政部门将加大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廉租住房的投资建设力度。严格按照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继续落实对廉租住房建设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主要以实物方式,结合发放租赁补贴,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此外,还将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加快实施国有林区、垦区、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以及采煤沉陷区民房搬迁维修改造工程。实施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落实好对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居民购买自住性、改善性住房。实施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等相关减免政策,促进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加快住房二级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统计显示,2008年各地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投入354亿元,是2007年投入资金的3.7倍,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筹集)286亿元,发放租赁补贴68亿元;开工建设(购买)廉租住房63万套,发放租赁补贴249万户;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130万套。

  根据国务院部署,2009年我国计划解决26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解决8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住房的搬迁维修改造问题。预计2009年到2011年,全国平均每年新增130万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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