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08〕14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另附便函通知,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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