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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提醒 汇算清缴应注意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09-01-1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106

 

        一年一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又开始了,近日,南京市地税局通过其网站提醒广大纳税人,公益性捐赠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可以扣除的项目之一,汇缴人必须注意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扣除。同时也要关注汶川大地震中的特殊规定。

 

  南京地税工作人员解释称,公益性捐赠是有限制的。对企业来说,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所指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而对个人来说,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规定执行。

                                

  但是,对于2008年发生的汶川大地震,国家为了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曾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明确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此外,对于广大党员通过党组织以“特殊党费”形式缴纳用于抗震救灾的特殊党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中明确,纳税人可以凭注明“抗震救灾特殊党费”用途的汇款单或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出具的专项证明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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