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政策 > 税收法规 更多菜单 Menu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09-01-0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268

 

国税函〔2008108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其中,“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1日至1231;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31;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二、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作废,以本补充通知附件为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