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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12月法规集锦(二)

发布时间:2009-01-0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723

   

    十六、20081216,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通知》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十七、200812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此次营业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境内应税劳务进行界定;二是与增值税实施细则衔接,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作出规定;三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十八、200812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此次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二是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三是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四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十九、200812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此次消费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其上位法,将1994年以来已经实施的政策调整内容体现到修订后的细则;二是与增值税实施细则在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规定进行衔接,保持一致。

 

  二十、20081215,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

 

  《通知》规定,自20091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应购买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安装使用。

 

  二十一、20081210,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

 

  《批复》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十二、20081210,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通知》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十三、2008129,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08年第39号)。

 

  《公告》明确,调整后《目录》自20081215日起执行,即20081215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的《目录》执行。

 

  二十四、20081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通知》明确,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十五、20081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通知》规定,此次新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二十六、2008128,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9号)。

 

  《批复》明确,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文件规定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可不比对该失控发票的电子信息。

 

  二十七、2008128,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

 

  《通知》规定,自2008128日起,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十八、2008125,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

 

  《通知》明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十九、20081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154号)。

 

  《通知》明确,从2008121日起,对黑大豆(税则号为1201009200)出口免征增值税。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十、2008122,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

 

  《通知》明确,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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