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通知》明确,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二、
《通知》规定,此次公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共分为种植业类、畜牧业类和渔业类三大门类,包括粮食初加工、林木产品初加工、园艺植物初加工、油料植物初加工、糖料植物初加工、茶叶初加工、药物植物初加工、纤维植物初加工、热带及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畜禽类初加工、饲料类初加工、牧草类初加工、水生动物初加工、水生植物初加工等诸多农产品初加工种类。
三、
《批复》明确,企业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变更手续,并重新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限期缴销旧版发票的通知,在缴销限期未满之前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具体缴销限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用票情况确定。完成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后,办理企业印制新版发票和变更发票领购簿手续。
四、
《通知》规定,自
五、
《通知》规定,自
六、
《通知》规定,自
七、
《条例》主要作了调整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删除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删除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等4方面的修订。
八、
《条例》主要作了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条例中等5方面的修订。
九、
《条例》主要作了两方面的修订: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二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十、
《通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尽快研究制定税务机关节油节电和节能减排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建立税务系统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将节约资源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
十一、
《通知》规定,自
十二、
《通知》明确,为保证出口企业申报和税务机关审核退税,税务总局对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商品编码1902190000“其他未包馅或未制作的生面食”进行了扩展,19021900001,按13%征税的其他未包馅或未制作的生面食,退5%.19021900002,按17%征税的其他未包馅或未制作的生面食,退13%。
十三、
《通知》明确,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十四、
《通知》明确,此次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包括1个主表和11个附表。其中附表一包括《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3个表的填报说明;附表二包括《成本费用明细表》、《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3个表的填报说明。
十五、
《通知》明确,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为加强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有关部门应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分析。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照章征收。
十六、
《通知》明确,为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辖区内各证券公司的联系,督促其贯彻落实好免税政策。要协助证券公司尽快修改调试相关软件,保证证券公司在结算利息时,使纳税人能够依法享受免税优惠。
十七、
《批复》明确,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自
十八、
《通知》明确,本次专项检查以扣缴单位为切入点,集中力量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包括银行、保险、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重点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专业培训机构(如外语、职称、专业资格、专业技能、基础教育等辅导培训)等6个行业。
十九、
《通知》规定,批准天津三星光电子有限公司等62家生产企业为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试点企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945号)第一条的试点企业名单。对列名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继续试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的管理规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468号)执行。
二十、
《通知》明确,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二十一、
《通知》规定,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
二十二、
《批复》明确,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既承揽国内飞机维修业务,又承揽国外飞机维修业务,对其承揽国外飞机维修业务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不从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应单独核算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对无法单独核算的进项税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国内飞机维修业务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期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二十三、
《批复》明确,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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