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快讯』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至此,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划定,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办理税收优惠。
相关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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