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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安排个税检查 意在提醒高收入申报风险

发布时间:2008-11-1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斌国 来源:方正税务师 阅读数:1610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08)861号),安排在2008年10月27日至11月30日对银行、保险、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重点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专业培训机构(如外语、职称、专业资格、专业技能、基础教育等辅导培训)等6个行业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年收入12万元以上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检查,目的是加大对违反申报规定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本次检查的收入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以及大额财产(尤其是股权)转让所得项目。

  总局对本次检查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要求把此次专项检查作为查找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存在问题、提高自行申报率的重要手段。各地税务局主管局领导要亲自抓,建立由所得税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共同组成的检查组织领导小组,详细制定检查方案,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快布置、详检查、督落实、严处罚。

  第二、通力协作,形成合力

  要求各地所得税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通力协作、强化配合、形成合力,努力克服因检查方法、手段、处罚等方面缺乏成熟经验的不利影响,确保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圆满完成。

  第三、从严查处,警示教育

  要求各地对检查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纳税遵从。

    从通知要求看,本次检查是为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提醒,警告高收入人群的纳税申报准确性,为此甘肃方正税务师提醒这些行业,应尽快进行自查,并积极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申报,在时间容许的情况下,委托税务师自查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情况,不要心存侥幸,否则将会被抓为典型。

  
    相关链接
:《关于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08)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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