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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税务处罚纳税人可以说不

发布时间:2005-05-0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洪洲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676
  日前,安徽省某市服装厂告该市国税稽查局一案有了结果。今年3月份,该市国税稽查局对该服装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2001年度少缴增值税38000元,1999年少申报增值税150000元。于是,稽查局对该厂1999年度、2001年度所偷税款给予0.5倍计94000元的罚款处理,并由两名检查人员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给了该厂厂长。
  经向有关税务专家咨询,该厂认为,其1999年度的偷税是两年前的事情,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应再处罚。于是,该厂将稽查局告上了法庭。法庭上,厂方律师提出,稽查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既未履行告知程序,又对两年前的违法事实给予了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虽然新《征管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新征管法是2001年5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而且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5月18日54号文件“关于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经调查,法庭支持了服装厂的诉讼,判决稽查局败诉,撤销了稽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税务行政处罚具有处罚法定的原则,它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定主体、法定程序和法定依据实施处罚。
  首先,处罚主体必须合法。就税务处罚来讲,主体合法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在处罚权上,除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外,行政处罚须有县以上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或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县级以上税务机构决定。税务机关内部的各种组成机构以及税务分局下设的征收站、征收点,都不能成为处罚主体。二是处罚的职权。国税、地税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内分别行使处罚权,相互之间不能越权。三是处罚的地域管辖。税务行政处罚应当由税务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管辖。
  其次,适用法律必须正确。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一要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不能对纳税人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二是处罚适当。税务机关既不能对同样违法事实给予不同纳税人不同处罚,也不能不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不同纳税人相同处罚。
  第三,处罚程序必须合法。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经过立案、调查、告知、陈述和申辩、听证、决定、送达等规定程序。在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纳税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陈述和申辩的纳税人,不得加重处罚。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纳税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此,纳税人在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时,若发现税务部门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不经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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