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目录的发布,《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得到落实。
按《目录》的规定,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和再生资源3大类别、16项资源被列为综合利用的资源,企业利用这些资源生产《目录》规定的产品,并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就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相关链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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