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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免征地方商品储备企业营业税等税种

发布时间:2008-09-0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538
    财政部、国税总局昨日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19号),为支持地方商品储备发展,年内对储备粮油等商品的储备管理公司和存储库,采取系列减免税收政策。
  两部委表示,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据悉,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承担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拨付储备经费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
  同时,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过程中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此外,对这些储备管理公司和直属库,经营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介绍,该系列优惠政策到今年12月31日结束。业内分析认为,通过减免税收,将为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减少负担,促进其增加储备。
 
  相关链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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