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政策 > 税收法规 更多菜单 Menu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8-2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968

税委会[2008]2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8月20日起,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税号:76012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
  2.将焦炭(税号:27040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
  3.将炼焦煤(税号:27011210)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
  4.对其他烟煤等(税号:2701110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
  
    特此通知。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