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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提高大排量乘用车消费税

发布时间:2008-08-1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127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具体包括: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加强汽车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已经刻不容缓。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有利于降低汽柴油消耗、减少空气污染,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
  
    相关链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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