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今日焦点 更多菜单 Menu

方正提醒:房地产企业12种偷漏税手段不可取

发布时间:2008-08-0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898

    我所近几年为房地产企业提供涉税服务,发现房地产企业较为普遍的12种偷漏税手段,比将引起税务部门重视,不可取。现一一列出,请房地产企业注意降低涉税风险,如有需要可与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联系。

  一、预收购房款不入账,通过假借款形式计入“应付账款”,隐瞒销售收入。

  二、房地产项目清算存在多结转成本及超标准列支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销售房产后把部分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户上,或者通过其关联企业设立的“应收账款”或“内部往来”科目隐匿收入,不在账本上体现为销售收入。

  四、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材料款,直接在账上冲减“开发成本”,而不作收入处理。

  五、向关联企业出售不动产,不按常规计价,少申报缴纳营业税。

  六、拆迁安置住宅、店面等面积新旧房互换,价格相抵部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七、采用由中介公司包销方式销售商品房,而中介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或价差,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八、年末预收购房款不及时入账,作未到账处理,个别企业年末未入账数达到上百万甚至千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九、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记载资金的账簿未按规定贴花,签订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十、分解售房收入,将部分款项开具收款收据,隐匿收入。

  十一、价外费用和代收代付款未计入收入纳税,如房地产企业向住户收取的“代收管线费”等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十二、部分房地产企业已经取得土地批文,但地块分期开发,对未开发的地块未按照规定申报土地使用税。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