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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如何纳税

发布时间:2008-08-0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693
    “因旧城改造,我们企业需要搬迁,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费怎样进行税务处理?”近日,福建省福州市诚仕达税务师事务所接到一位客户的电话咨询。这也是该所接到的很多同类咨询中的一个。
  随着城市规划改造步伐的加快,企业政策性拆迁和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现象越来越多。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许多企业对政策性搬迁收入涉及的税收政策不熟悉,不了解甚至误解。
  为此,注册税务师结合税收政策,分税种向客户详细阐述了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税收规定。
  企业所得税
  对内资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的有关规定,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后,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需要注意几点:1.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3.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以上是政策性搬迁收入(即政府行为的搬迁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对于企业自己的搬迁行为(即企业行为),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的规定,固定资产处置发生收益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固定资产处置发生损失,属正常转让损失的允许税前扣除;若属非正常损失的,应作为财产损失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无须缴纳营业税。
  需要说明的是,若企业拥有的厂房、场地等被房地产公司看中,即使双方之间签订拆迁补偿合同,也应缴纳营业税,因为其实质属于企业间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根据《城建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由此可见,对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无须缴纳附加税费,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附加税费。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和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符合条件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由政府直接收回,并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项目,无须缴纳印花税。
  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由此可见,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无须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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