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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未开全称的发票不得报销和扣除

发布时间:2008-07-2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515

    为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文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严格发票发售,防止发生骗购;规范发票开具,严格代开管理;加快税控机具推广,配套推行有奖发票;严格缴销管理,防止发票流失;建立查询系统,倡导维权辨伪;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
  文件特别强调,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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