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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7月起调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别墅按3%预征

发布时间:2008-07-1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080
    本网讯 深圳市政府日前发布的政府公告称,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告(深地税告[2008]5号),从7月1日起,深圳市开始上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标准住宅调整前的预征率为0.5%,现在提高到1%,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等从1%上调到3%,其他类型房产变动幅度最高,从原来的0.5%,增加到2%。
  通知明确,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按照《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深府办函[2006]86号)的规定执行。根据深府办函[2006]86号的规定,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设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据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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