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政策 > 税收法规 更多菜单 Menu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7-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970

 财税[2008]8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7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该文章还没有评论,快来坐沙发吧!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

我们使用cookie来确保您的高速浏览体验。继续浏览本站,即表示您同意我们使用cookie。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