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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发通知对骗优惠逃税费行为亮出红灯

发布时间:2005-04-2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965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建立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防止税收流失,确保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到实处。
  这个“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明确指出,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制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税务机关。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省内联网的《再就业优惠证》信息查询系统。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审查《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情况,发现有疑问的,应及时与发放信息对照或提请劳动保障部门协查。“通知”说,经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核确认,确属通过伪造、变造、买卖、借用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减免税的人员,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批准其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出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再就业优惠证》并记录在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是为了使他们通过享受国家相关优惠顺利实现再就业。当前,这种做法已经在全国普遍推行,相当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拿到了《再就业优惠证》并顺利实现了再就业。然而,各地在推行中也发现,一些不法经营者竟把《再就业优惠证》作为骗逃税费的工具,享受了本不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必须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他表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已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要及时汇总并注明领证人员的相关信息,对已经被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持证人已经就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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