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67号
湖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
为帮助地震灾区纳税人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切实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经研究,现就地震灾区纳税人补办税务登记证的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税务登记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予以补发。对纳税人申请补发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六日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