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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业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讨论稿)

发布时间:2008-06-0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425

 

 

第一条 为提高我所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规范后续教育管理,保证我所业务质量,根据《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劳动合同法》和《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业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业务学习教育、行为教育、团队教育等,本所负责后续教育的部门应分年度确定继续教育内容、目标等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三条  继续教育方式可采取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培训、本所集中培训、指派外出培训、自学等方式。

  第四条  本所业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行业关于执业人员网上学习的有关规定和本所要求完成后续教育学习,及时参加考试并取得优异成绩。具体要求如下:

    一、有本所负责后续教育的部门到行业主管单位购买网上学习卡,根据所属单位人员情况造表登记分配到各部门和分部,部门负责人或分部主任签收。

二、部门负责人或分部准人签收后,及时造表由所属业务人员签收;

三、业务人员持卡按照规定的时间有计划的完成学习内容,及时参加考试,部门负责人、分部负责人督促、监督业务人员按规定完成网上学习任务;

四、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学完或者没有学习,或者经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习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延迟一年晋升技术职务。

第五条 根据行业主管单位的规定和要求,总部分配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培训学习名额,指定参加培训的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应及时参加,并且认真、刻苦学习,培训后考试的应取得较好的成绩,不考试的,应取得良好的效果。考试不及格或者培训评价较差的,学习费用自行承担,延期一年晋升技术职务。

第六条  集中培训是指总部、分部安排,在同一时间共同接受统一授课人讲授的培训方式,主要包括总部集中、分部集中,培训形式包括现场培训、网络视频培训等。总部及各分部有下列情形时,应集中组织培训:

一、一次性招聘新员工5人以上,应按人事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新招聘人员集中进行培训;

二、财税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综合性强、涉及面大的会计、税收等规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需要统一理解,统一本所各业务人员执行的;

三、本所项目开发部门或者分部策划的重大业务项目,在实施时需要集中培训的;

四、执行业务时普遍第一次使用软件或工作底稿系统,使用软件要求集中培训或者工作底稿开发人员建议集中培训的;

五、其他需要集中培训的情况。

全所集中培训由所长提议,经所长办公会决定,办公室负责安排;部门或分部集中培训由负责人决定并安排。

第七条  指派外出培训,是指根据业务需要,受所长指派参加本系统及本所以外举办的各种培训。在下列情况下,所长可指派外出参加培训:

一、行业知名专家讲座,要请我所并于本所经办业务紧密相关的;

二、确属经办业务需要,但本所、本行业无相关培训的;

三、本所师资需要更新知识,又无其他途径的;

四、对本所业务拓展意义重大的;

五、其他需要指派外出培训学习的。

第八条 自学是指业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文件提高自身业务技能的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新发布的税收财务政策应在本网站公布之日起三日内详细了解其内容,业务组负责人针对客户情况在五日内提出执行意见和建议;

二、业务学习应有学习笔记,详细记录学习时间、文件名称、主要内容等;

三、部门负责人可随时提问有关业务文件的内容,或者检查学习笔记,未在规定时间内学新的文件、提出执行意见或者建议或者掌握有关业务处理办法的,记过一次,全年记过超过5次的,降低技术一级职务等级或者延期一年晋升技术职务。

第九条  各部门、分部建立业务人员学习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分次详细记载所属业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行业主管部门培训、本所集中培训、指派外出培训的学习情况及费用,并由本人签字认可。

第十条  业务人员相应技术职务等级任期内,没有完成全年后续教育计划的,视情况延期晋升技术职务;连续完成后续教育计划并取得较好成绩,业务能力明显提高的,可破格晋升技术职务等级。

第十一条  本所业务人员违反约定或人事合同辞职、离职或者违反行业管理制度及本所制度被辞退的,应缴回在本所期间的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培训费按照以下办法计算:

一、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费用包括学习卡费用加计算机使用费,计算公式为:

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费=学习卡费用×(1+计算机使用费率10%

二、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培训的,费用包括培训费、住宿费、路费及培训期间的工资;

三、集中培训费包括场地费、讲课费、路费、住宿费、上班期间超过一个工作日的培训期间工资等;

四、指派外出培训费包括培训费、路费、住宿费、补助费、超过一个工作日的工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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