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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特殊党费"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08-06-0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070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款,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据了解,“5·12”汶川大地震发生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依法启动了对灾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进出口税收及其他共计9项。此外,针对个人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灾区的捐赠,也采取了税前扣除的做法。
 
 
相关连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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