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纳税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向地震灾区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纳税人向上述单位捐赠时,以取得相应的捐赠专用票据作为抵扣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许多大型企事业单位进行集体捐赠时,由于捐赠人数较多,不会为每一位捐款人单独开具票据,而是在自制的捐款簿上由捐款人填写捐赠数额并签名。“这样的捐款金额证明也同样有效。”北京市一家事业单位财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财务部门将根据捐款明细表上每一位职工的捐款数额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将捐赠额扣除后再计算个税。财务部门则以红十字会为全单位统一开具的捐赠发票向地税部门申请个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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