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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提醒:捐款途径不同 抵税算法有差别

发布时间:2008-05-2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214
    昨日记者从省地税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向四川地震灾区捐款的企业和个人,均可凭借捐赠票据,到所属地税部门办理抵税手续。省地税局专家提醒纳税人,通过单位统一捐赠报税时要提供汇总凭据和个人明细。

  实物捐赠不能抵税

  根据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比例比原来3%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更有利于企业开展公益性捐赠。

  福州市国税局提醒,企业在进行捐赠时要向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索取相关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以及由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另外,企业的捐赠如果是实物,无论是增值税还是所得税,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捐赠途径不同算法有区别

  据介绍,个人向灾区捐款允许缴纳个税前扣除,根据其捐款渠道、捐款用途的不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按30%的限额扣除,一种是全额扣除。如通过县级以上红字会、总工会捐款的可全额扣除;而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组织捐赠的,应限额扣除。具体计算如下:

  例1.全额扣除陈先生5月份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费一金”)3600元。向某市红十字会捐赠1000元给四川汶川地震灾区,红十字会开具了捐赠专用发票。陈先生5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2000-1000)×10%-25=35(元),陈先生原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2000)×10%-25=135(元)

  例2.限额扣除陈先生5月份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费一金”)5000元。向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捐赠800元帮助灾区儿童,该机构开具了捐赠专用发票。按照政策规定,对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捐赠是限额扣除,按30%限额扣除。

  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5000-2000)×30%=900(元)。陈先生实际捐赠额低于捐赠限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实际捐赠的800元予以税前扣除,计算应纳税额。5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2000-800)×15%-125=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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