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天下发通知(财税[2008]56号)称,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据悉,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为保证该政策的实施,通知要求,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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