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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身边税收尽享个税优惠

发布时间:2005-04-1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叶阳 厉征 何增斌 来源:www.ctaxnews.com.cn 阅读数:2135
   开篇的话:今年4月是第1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主题依然是"依法诚心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百姓的小康生活离不开个人收入、私家车、房子。本报特编辑这期《宣传月特刊》,主题是"百姓身边的税收",分个税篇、房产篇、购车篇,对老百姓取得收入、购房买车等方面涉及的税收政策进行解析。
  作为以个人取得的各种应税收入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个人所得税被称为“百姓身边的税收”是最合适不过的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不仅关心自己要为哪些收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而且也关心自己能够获得哪些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国家出于种种考虑,出台了一系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一部分就涉及包括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转业干部等社会弱势群体及特殊群体,通过税收手段给予其扶持、照顾和鼓励。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共分为两大类48小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孤寡老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获得省部级以上及国外组织奖励人员、外籍专家等多类人群的收入可以获得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据了解,目前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和处理最多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是针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三类人群的。
  业内人士同时提醒,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时,需要充分了解并正确适用自己所能享受到的优惠政策,详细填写由当地地税局提供的《减税免税申请书》,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完整、规范的报送资料(如相应证件),只有这样,纳税人才能充分及时地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事例一:
  2005年年初,下岗失业人员余某在北京某区成立了一家茶艺馆,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领取了“个体经营”性质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过程中,税务干部告知其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享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根据税务干部的指导,余某在《减税免税申请书》上填写了自己的姓名、地址、联系人、电话及税务登记证的计算机代码,并在“税种”一栏内填写了“个人所得税”,在“减税免税事项”内填写“下岗再就业减免”,“起止时间”为“2005年3月×日~2008年3月×日”,“申请减税免税额或比例”为“100%”。在填写好《减税免税申请书》后,税务干部叮嘱余某在申请书后附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和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发给的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并将所有材料递交给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的专门受理窗口。
  在对余某的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进行审核和批准时,需要经过税务所审查、业务科室审核和市级(分)局的审核审批。在审查、审批意见中,税务部门是这样写的: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92号文件规定:“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为止。”同意对余某(身份证号码*********)自2005年3月×日~2008年3月×日期间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免税期间,应及时将经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报送税务机关复核,否则不得继续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特别提示:在原则上,税务机关应对已批准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进行“一年一申请、一年一审批”制度,但鉴于劳动保障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年检日期与税务机关的审批日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税务机关对此大多采取“一次审批、每年复核”的制度。在每年的复核中,申请个人所得税减免的下岗失业人员一定要将已经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报送税务机关,否则税务机关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的优惠。
  事例二:
  王某身体残疾,前些日子又因为企业改制下了岗。凭着家用电器维修的一技之长,他打算开一家个体电器维修店。日前,他顺利地领取到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税务干部告知王某,由于国家对于残疾人和下岗失业人员均有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他可以在两种优惠中自主选择进行申请,但不可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
  税务机关在对王某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进行审批时指出:根据《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通知》(京财税[2000]782号)第一条第二项“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分别以下情况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1.个人从事经营取得的所得可减征100%个人所得税,但对所得畸高的,即年所得在3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年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2.因生产经营需要雇请1个~2个帮手的,可减征30%个人所得税;对雇请3个以上帮手的(含3个),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经审核,拟同意对王某(身份证号码为*********)2005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上述规定比例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
  不仅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能够获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残疾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收入也可以获得减征30%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通知》(京财税[2000]782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可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符合这种情况的人员也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申请。
  特别提示:残疾人所能享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是长期的,但需要申请人具体区分自己的经营状况和与经营状况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将对残疾人申请的个人所得税减免进行“一年一审批”。此外,各类申请人还需注意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如即将过期,应及时前往工商管理部门延长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否则税务机关将在营业执照过期后,终止该申请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
  事例三:
  李某是一名刚刚从部队转业的干部,日前,他与别人合伙创办了北京××技术研究所。李某在部队工作时,曾经有税务干部专门向干部战士们进行过有关复员、转业军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他在研究过有关政策后认为,自己办的北京××技术研究所属于政策规定的私营独资、私营合伙和个人合伙企业性质,其企业应视同个体工商户,适用有关军转干部的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随即,他向税务机关提出了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申请。
  税务机关在《关于对北京××技术研究所的免税批复》中指出:经审核,根据《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606号)规定,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另根据《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2002]568号)文件的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可按《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视同个体工商户,适用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政策。同意对经营业主李某(身份证号********)自2005年3月1日~2008年2月28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免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示:国家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对军转干部中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实行免征3年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但在如北京市的部分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被视同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也可以享受免征3年个人所得税的优惠。由于这是一项地方性政策,申请减免税的军转干部在申请前,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充分了解并在申请中引用自己所能享受到的优惠政策,以免因为区域性政策差异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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