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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工薪个税减除标准并非越高越好

发布时间:2008-04-1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297
   《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发布至今,已将近30年,与我国改革开放经过的时间大致吻合。二者在时间上的接近并非巧合,因为开征个人所得税正是作为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措施而出台的。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与改革过程曲折,其中有经验也有教训。鉴往知来,对经验要加以总结,对教训更应认真反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顾海兵如是说。
  顾海兵回顾了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历程。他说,由于种种原因,建国以来我国长期未能全面开征个人所得税。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税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士所得征税,我国开始研究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制定的第一批税法之一。
  1994年,我国实行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全面改革,将原来按照纳税人的类型分别设立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从而形成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部比较完善、统一、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1994年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后,我国还采取了许多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措施。如,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举行听证会,对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进行听证。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减除标准由800元提高至1600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06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以及申报内容等相关操作办法。
  回顾个人所得税将近30年的发展改革历程,顾海兵认为总结经验固然重要,作必要的反思更为可贵。
  从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看,从1980年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到如今,前后收入规模可称天壤之别。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分配制度的改革、公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税制的完善和征收管理的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快速增长。1981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只有0.05亿元,1993年则增加到46.7亿元,12年增长了934倍,年增长率为76.8%.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从1981年的不足0.01%上升到1993年的1.1%.到2007年,个人所得税收入高达3186亿元,比1993年增加3139.3亿元,增长了67倍多,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也从1.1%上升到7%.顾海兵认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建立于计划经济时期,其后虽然历经多次修订,但多少仍带有计划经济的思维痕迹。1980年确立工薪减除标准为800元,是基于对高端收入人群进行征税的考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人们的收入逐渐多元化,收入水平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成为“有产者”。由此,个人所得税征收具备了丰厚基础,征税观念也应随之转变。
  “我认为应该确立一个观念,那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人都是纳税人。”顾海兵鲜明地亮出自己的观点。一些人提出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标准应不断提高,越高越好,顾海兵对此并不赞成。随着市场概念的不断强化,诚信纳税意识本应相应增强,就一定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义不容辞。“一部分人要求少纳个人所得税甚至不纳个人所得税更多是从个人感情出发,是不理智的。”顾海兵分析道。
  他主张,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标准不一定要调得很高。这样可以培养更多人增强纳税意识。为不使税负过重,可以相应降低税率。“就是要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标准和税率作系统考虑,而不单纯纠缠于减除标准的高低,这才是科学的方法。”他说。比如可以将最低税率5%再行调低,同时也降低45%的最高税率。虽然税率有所降低,但由于税基拓宽,税收收入也不会减少,且有不断增加的潜力。高税率容易引发更多偷逃税行为,税率的降低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一状况。
  另外,税基的合理确定应考虑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应当包括各种应纳税所得。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还不够宽,如股票转让所得、外汇交易所得等项目尚未征税。应该逐步创造条件,将各类应纳税的个人所得纳入征税范围。二是应允许按照适当标准扣除各项必要的费用和成本。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的不尽合理之处包括,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所赡养的人口多少,有无老人、儿童、残疾人以及相关住房、医疗、养老、教育和保险等费用。要合理制定纳税人的生计费和赡养人口、老人、儿童以及住房、医疗、养老等项目的扣除标准,并视工资、物价、汇率等情况变化适时加以调整。
  顾海兵还认为,目前的免税和暂免征税项目有过于宽泛之嫌,其中有些规定容易引发误解。他解释说:“比如按规定,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人们可能由此感觉到,纳税并非义务和光荣,而是对人的‘惩罚’,获奖后即可免除。”他认为,纳税与否与荣誉大小不应建立直接关系,而且一般来说此类奖金都比较丰厚,纳税并不足以对其造成过重负担。
  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举措,顾海兵认为,这是让一部分高收入者先行一步,意味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正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方向迈进。但他同时表示,从实际效果看,高收入者自行申报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他分析说,除按照收入高低进行划分,群体划分也应在考虑范围,比如公务员申报。“作为国家权力执行者,公务员也理应在诚信纳税方面率先垂范,有助于推动全社会的诚信纳税意识不断增强。”他特别指出。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作用的充分发挥,还需要整个社会法治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和国家其他收入分配制度的配套跟进。顾海兵说,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不能因此对其求全责备。在调节分配方面,个人所得税应主要发挥“削高”的作用,另外还应辅之社会保障税来“补低”。在将来,应逐步形成以个人所得税为中心,以社会保障税、遗产税和赠与税为辅助的多层次调节个人收入的税收调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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