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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8-04-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918

国税函[2008]25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界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适用税目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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