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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税下发所得税涉税鉴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198
    新年伊始,江西省国税局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的通知》,就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鉴证类别与范围进行明确。
  文件规定,凡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的企业各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和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差异等事项,应当附送税务代理机构的鉴证报告;同时税务代理机构在坚持纳税人自愿委托、自由选择原则基础上可以承办具体包括企业注销、变更、停业税款清算、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连续二年以上未查或连续亏损达到二个纳税年度的企业亏损认定等鉴证业务。
  文件特别明确,各级国税机关对具备从事涉税鉴证资质条件的税务代理机构所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应当受理并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对通知所列规定应当附送而未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涉税申请事项,各级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据悉该省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14号令,拓展涉税鉴证业务范围,大力促进并依法支持注税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依法、有利于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原则,对全省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事项的类别和范围进行明确,不仅拓展了本省注税行业发展空间,也是落实建立江西注税行业“依法支持”、“行业监管”和“评价考核”三个机制管理核心的具体举措,该文件的出台将对江西注税行业上层次、上规模,引导税务代理机构做大做强做优起到积极的助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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