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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纳税评估出手 虚报亏损将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05-04-1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羊城晚报 来源:www.ctaxnews.com.cn 阅读数:2028
      
   自2004年对亏损企业推行所得税评估以来,广州市亏损内资企业中,已有两成半的亏损企业转为赢利申报,亏损企业所得税评估收效显著。
  据了解,从2004年起,广州市国税局积极推行对亏损企业进行专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即通过对数据信息的对比分析,对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进而采取进一步的征管措施。
  该市国税局有关人士明确表示,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的,即为虚报亏损。
  根据规定,企业在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的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以上所述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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