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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者归还使用权征税问题获明确

发布时间:2008-04-0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454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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