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中央级事业单位的资产,中央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办法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办法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安全、规范和有效。办法要求,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可行性论证;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中央级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处置。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显示,截至2006年底,全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5.96万亿元,净资产3.9万亿元。其中,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0.93万亿元,净资产0.65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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