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月27日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予退税。
《通知》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
此外,《通知》规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法律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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