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但是含金量并不是太高,对开发商支持力度非常有限,难以起到引导市场的作用。
通知规定的针对开发商开发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主要税收优惠有两条,一是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众所周知,所谓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最大的特点,就是让利于使用者,房产的租金或者销售价格受政府干预,而商品房销售价格完全按市场行为运作,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所有企业包括房地产企业共同的无可厚非的目标,当在给予开发商开发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优惠接近或者超过开发商品房的利益的时候,才能发挥应有的引导作用,根据这一规定不难看出,主要的税收优惠是开发期间开发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所分摊的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税。假设某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166500平方米,开发住房建筑面积620000平方米,其中配套开发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200000平方米,开发周期3年,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6元,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为644516.10元,印花税本生就是个轻税,意义也是不大的,可见开发期间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是微不足道的,相对于开发商品房的利润而言不值得一提,因此,这个税收优惠含金量很有限,对开发企业而言,起不到应有的引导作用。
相关连接:《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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